國立中央大學公共網際網路服務伺服器服務辦法

98 年 6 月 30 日資訊系統管理委員會議通過

98 年 7 月 13 日第 505 次行政會議核備

一、 為提昇本校校園網路伺服器之資訊安全及網路服務品質,適用共同一致之規範,特訂定「國立中央大學公共網際網路服務伺服器服務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二、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各行政、教學、研究單位,凡提供有公共網際網路服務之伺服器。

三、 實施要點:

  1. 本校各單位自行建置之伺服器,其使用規範須符合「國立中央大學校園電腦網路使用規範」。
  2. 本校各單位對外提供公共網際網路服務之伺服器,須有專人負責維護並進行相關資訊安全作業。自行建置伺服器須向本校電子計算機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登記。
  3. 公共網際網路服務伺服器之資料處理須符合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之相關規定。
  4. 已登記之伺服器須定期進行資訊安全作業檢測。
  5. 本中心每年定期對本辦法適用之伺服器進行資訊安全掃瞄檢測,主機負責人須依據本中心所提供之檢測報告進行相關漏洞修補。
  6. 各單位伺服器主機維護人員每年應參加本校相關資訊安全講習達 8 小時。
  7. 公共網際網路服務伺服器須實施權限管理。

四、 本辦法經本校資訊系統管理委員會通過及提送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返回上一頁

國立中央大學公共網際網路服務伺服器服務辦法

98 年 6 月 30 日資訊系統管理委員會議通過

98 年 7 月 13 日第 505 次行政會議核備

一、 為提昇本校校園網路伺服器之資訊安全及網路服務品質,適用共同一致之規範,特訂定「國立中央大學公共網際網路服務伺服器服務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二、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各行政、教學、研究單位,凡提供有公共網際網路服務之伺服器。

三、 實施要點:

  1. 本校各單位自行建置之伺服器,其使用規範須符合「國立中央大學校園電腦網路使用規範」。
  2. 本校各單位對外提供公共網際網路服務之伺服器,須有專人負責維護並進行相關資訊安全作業。自行建置伺服器須向本校電子計算機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登記。
  3. 公共網際網路服務伺服器之資料處理須符合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之相關規定。
  4. 已登記之伺服器須定期進行資訊安全作業檢測。
  5. 本中心每年定期對本辦法適用之伺服器進行資訊安全掃瞄檢測,主機負責人須依據本中心所提供之檢測報告進行相關漏洞修補。
  6. 各單位伺服器主機維護人員每年應參加本校相關資訊安全講習達 8 小時。
  7. 公共網際網路服務伺服器須實施權限管理。

四、 本辦法經本校資訊系統管理委員會通過及提送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返回上一頁